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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骗性交易行为的表现形式和注意事项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9-30

欺骗性交易行为的具体形式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竞争法》的侧重点在于制止市场混淆行为,《商标

法》的侧重点在于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

2、商品名称。《竞争法》禁止使用或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而不论其注册与否。

3、商品包装。《商标法》未涉及,只有在全包装注册或将包装视为装潢的情况下才予保护;《竞争法》则不论注册与否,只要是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都予保护。

4、商品装潢。与商品名称的保护相同。

5、企业名称。《商标法》只保护商品的标识,不保护市场主体的标识,如企业名称。《竞争法》除保护商品标识外,还保护市场主体的标识,即企业名称和自然人的姓名。

6、商品产地。产地名称与原产地名称是两个相互区别又有关联的概念。《商标法》规定的地理名称,是原产地名称。《竞争法》规定的是产地名称,包括商品的原产地、制造地、加工地等产地,对于商品而言,不得对任何产地进行伪造。

7、质量标志。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也属于违反《商标法》的欺骗性交易行为。

律师在解决欺骗性交易行为纠纷诉讼中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知名商品的认定标准。

(1)、时间上看,知名产品应早于被控侵权产品在市场上出现。在这类案件中,律师应注意查明知名产品与被告产品的上市时间。。

(2)、知名产品一般获得过各种奖励。产品获得奖励能够在相关领域中形成一定的知名度,说明该产品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领域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

(3)、由于知名产品的权利人享有的保护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不受侵犯的权利,不是有关部门核准、登记或者授予的,也没有法定的权利期限,而是在市场经营活动中逐步形成的,因此,权利人应当在市场上进行宣传,不断努力扩大其知名度,扩展产品市场占有率。所以律师应注意举证销售额、市场份额、特别是在广告宣传方面的支出情况。

(4)、对于特殊商品,如药品等,还要考察其生产、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5)、对知名商品的形成时间法律没有明确限制。

除了从以上五点进行综合判断之外,也可以参照《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中对知名商品的认定,该条例第八条规定,知名商品是指:1,使用经认定的驰名商标或者著名商标的商品;2,经国家有关行政机关、行业总会认可的在国际评奖活动中获奖的商品;3,为相关消费者所共知、具有一定市场占有率和较高知名度的商品。

2、包装、装潢与商品商标的关系。

在判断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装潢与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是否相近似时,即使两者的商标有所不同、可以区别,也不应考虑。否则法律规定保护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就没有什么作用了。

3、“误认”的标准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误认不等于误购,误认不以是否发生消费者误购为前提。权利人不必承担已经有消费者误购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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