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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转让合同订立后合并的内容有哪些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7-19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专利转让合同订立后合并的

  专利权,是国家依法授予的一种排他性权利(也是在专利权有效期内的技术垄断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使用其专利。但是,专利权可以转让,在专利权人收取专利权受让人一定的价款后,将专利权转移他人。专利权转让,让与人与受让人应签订书面的转让合同。《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及专利的有效期限”。根据相关规定,专利权转让合同除应具备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具备以下内容:

  1、项目名称;

  2、专利实施和实施许可的情况;

  3、与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

  4、转让价款和支付价款的地点、方式、时间;

  5、违约责任、损失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

  6、争议解决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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