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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谁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3-20

  着作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是作者对自己创作作品所拥有的权利。凡是我国公民、法人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都享有着作权。那么是不是所有作品都只归创作者本人享有着作权呢?若不是,有哪些作品的归属不合常规呢?接下来就由小编来带你了解一下吧。

  我国着作权法对合作组品、汇编作品、委托作品、职务作品等特殊作品的归属问题做了详尽的规定。关于特殊作品的归属,主要包括一下内容:

  一、合作作品的归属问题

  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其着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着作权,但行使着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着作权。

  二、汇编作品的归属问题

  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其着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着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着作权。

  三、委托作品的归属问题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着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着作权属于受托人。

  四、职务作品的归属问题

  职务作品是指一般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一般情况下着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特殊情况下,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着作权由单位完整地享有。

  五、视听作品的归属问题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着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着作权。

  六、计算机软件的归属问题

  计算机软件着作权是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由依法享有软件着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合作作品、委托作品、职务作品的归属问题是我们日常中处理着作权归属纠纷中常见的问题,只要我们弄明白了各方特殊作品的归属问题,我们才能维护好着作权方面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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